一點酷兒

EP09 詮釋的革命(上):同性戀與舊約文本的歷史解構

詮釋的革命(上):同性戀與舊約文本的歷史解構

文/ 林茂國

影片: YouTube / Nextcloud

前言:在恐懼與真理之間

在今日的教會與華人基督徒社群中,「同性戀」是一個被視為「洪水猛獸」的議題。許多信徒帶著一種堅定的直覺,認為聖經對此的態度是極其清楚、確定且一貫反對的。我們被告知同性行為是「罪」,是上帝所「可憎」的,且所多瑪的毀滅就是上帝對此最明證的審判。

然而,這種堅定的直覺往往伴隨著一種「非理性的恐懼」。正如李熾昌教授所指出的,當我們對某個問題擁有一套固有的觀點時,我們必須誠實地探求該觀點所依賴的基礎是否穩固。如果我們宣稱這些基礎來自聖經,那麼我們就必須採取一種學術嚴謹且誠實的方式,跨越數千年的時間溝鴻,走進古代文本的文化心理與語言語境。

著名聖經學者 J. Harold Ellens 在其著作《聖經中的性》(Sex in the Bible)中提醒我們:聖經並非在真空狀態下寫成,它誕生於古以色列、迦南、巴比倫與希臘文化的交織之中。要真正理解這些古代文字,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現代的中文翻譯,而必須回歸希伯來文的本意。本文將整合 Ellens 與李熾昌教授的學術洞見,重新審視舊約聖經中常被引用的核心文本,揭開那些被翻譯偏差與教條主義所遮蔽的真相。


(一) 語言的權力——被誤導的翻譯與概念錯位

在進入具體經文分析之前,我們必須先處理一個最基礎的問題:我們讀到的聖經翻譯,是否已經預設了立場?語言不僅是工具,更是權力的展現。

1. 「臥」與「苟合」的距離

在利未記 18:22 和 20:13 中,中文和合本使用了極具貶義的詞彙「苟合」。然而,李熾昌教授指出,查考希伯來聖經原文,我們根本找不到「苟合」這個字。原文使用的動詞是 shakav,其字面意思極其簡單且中性:「同睡」或「同床」(to lie down)

更重要的是,這個動詞在希伯來文中同樣被應用於異性之間的性結合(如民數記 31:17-18 的「已嫁/未嫁」實際上是「與男人躺臥/未躺臥」)。在英文譯本(如 NRSV)中,通常準確地翻譯為 "lie down with"。當譯者將男男之間的「同睡」刻意翻譯為帶有邪惡、偷偷摸摸意味的「苟合」時,這種翻譯本身就已經是一種「詮釋」,而非單純的傳遞。這種翻譯偏差將譯者的好惡強行植入文本,導致華人讀者在一開始就被剝奪了客觀思考的空間。

2. 性傾向 vs. 特定行為:跨越時空的錯置

Ellens 強調,現代人討論同性戀時,關注的是「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這是一個人內在人格、情感與身體吸引力的本質部分,是與生俱來且涉及全人發展的。但古代聖經作者對「性傾向」這一現代科學與心理學概念一無所知。

在古代近東的語境中,人們看到的只是單純的「行為」。他們預設所有人的本質都是「異性戀」的(雖然當時沒有這個詞),因此,任何同性之間的行為都被理解為一種「故意的越軌選擇」,或者是對自身男性氣概的背叛。

將現代的「身份認同」概念強加於古代的「行為禁令」上,這在神學與歷史解釋上都是不負責任的。如果我們強行將古代對特定越軌行為的禁止,等同於上帝對現代穩定、忠誠且充滿愛的同性伴侶關係的拒絕,這在邏輯上是跳躍的,在解經上也是武斷的。


(二) 所多瑪的迷思——接待律法與暴力之罪

提到舊約對同性行為的看法,創世記 19 章「所多瑪與蛾摩拉」的故事無疑是核心。長久以來,這個故事被用來證明上帝對同性戀者的憤怒,甚至「所多瑪」(Sodom)一詞在西方語言中演變為 "Sodomy"(男色行為)。但只要仔細閱讀文本,我們會發現故事的焦點完全被錯置了。

1. 接待客旅:古代近東的神聖律法

李熾昌教授與 Ellens 都指出,創世記 19 章是一個關於「接待客旅」(Hospitality)的故事。在古代近東,客旅在荒野中極其脆弱,接待並保護陌生人不僅是美德,更是神聖且不可侵犯的社會法律義務。羅得在城門口迎接兩位天使(以人的形象出現),並強烈要求他們住進家裡,就是為了啟動這項神聖的保護機制。

當所多瑪全城的男人包圍羅得家,大喊「把他們帶出來,我們要認識(know)他們」時,雖然希伯來文動詞 yada(認識)在此確實帶有性的暗示,但其本質並非尋求一段持久或相愛的關係,而是「集體性強暴」(Gang Rape)。這是一種極端的權力展現,旨在透過性暴力來羞辱陌生人,摧毀他們的尊嚴,並宣示城內居民對外來者的絕對掌控。

2. 羅得的極端回應與文化諷刺

羅得甚至提出交出自己的兩個處女女兒,任憑眾人「看為好而行」。這在現代人眼中是極其殘酷且不負責任的行為,但在古代父權社會與極端的接待律法下,羅得寧願犧牲家庭成員,也要守住「來到我屋簷下的人必須安全」這一律法底線。

Ellens 提出了一個深刻的學術見解:這群暴徒對羅得的女兒不屑一顧,證明他們真正的目的不是為了滿足生理性慾,而是為了透過侵犯客旅來挑戰羅得的權威(「這人來寄居,竟要作法官嗎!」)。這裡的犯罪是「暴力」與「傲慢」,而非「性傾向」。

3. 聖經內部的「自我修正」:誰定義了所多瑪?

如果所多瑪是因為「同性戀」被滅,聖經後來的作者應該會一致強調這一點。但事實卻截然不同。李教授與 Ellens 都強調,要理解所多瑪的罪,必須看聖經如何自我解讀:

  • 以西結書 16:49 給出了最直接的定論:「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她和她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以西結提到的「可憎的事」,在上下文語境中指的是這種對窮人的忽視、傲慢與不公。
  • 耶利米書 23:14 將所多瑪與通姦、謊言、不悔改聯繫在一起,強調的是道德的全面崩潰。
  • 耶穌的觀點(路加福音 10:10-12):耶穌在派遣門徒時明確指出,若有城市「不接待」門徒,那城在審判之日的刑罰將比所多瑪還重。

可見,從先知到耶穌,聖經對所多瑪之罪的理解始終是一致的:它是關於社會公義的缺失、傲慢、不公以及對弱勢客旅的拒絕。將其狹隘化為對「同性戀」的審判,是完全背離聖經自身詮釋系統的歷史性誤解。


(三) 利未記的「聖潔法典」與文化邊界

利未記 18:22 和 20:13 是反對者最常引用的法典依據:「不可與男人同睡(臥),像與女人同睡一樣;這本是可憎的(Toevah)。」

1. Toevah(可憎):祭司的技術用語

李熾昌教授對 Toevah 一詞進行了深度解析。在希伯來聖經中,這個詞並非指涉普世的道德惡行(如謀殺或撒謊),而是一個專門的祭司用語,指涉「儀式上的不潔」或「對分類常規的違反」。

在利未記的「聖潔法典」(Holiness Code)中,被稱為 Toevah 的事還包括:

  • 食用無翅無鱗的海中活物(如倉魚、蝦蟹)。
  • 食用豬肉、駱駝或兔子。
  • 穿著兩種不同纖維混紡的衣服。
  • 在農田裡種植混雜的種子。

這些禁令的根本目的不是建立一套普世的倫理體系,而是為了在以色列人與周圍的迦南人之間劃出一條清晰的「文化與宗教邊界」。聖潔(Holiness)在古代希伯來語境中意味著「分別」(Separation)與「界限」。

2. 異教祭儀與界限的越過

Ellens 指出,古代迦南宗教中包含大量的感應巫術與祭儀性行為,常涉及同性祭儀性交(Cultic Prostitution)。當利未記禁止男男同睡時,它緊接著提到「不可將兒女獻給摩洛」。這強烈暗示,這些性禁令的初衷是為了防止以色列人模仿迦南人的宗教敬拜行為。

對祭司作者來說,神所創造的世界是有「秩序」與「典型分類」的。正如水裡的動物要有翅有鱗,男人也應該扮演男人的角色。在當時的文化想像中,男人是「主動進入者」,女人是「被動被進入者」。當一個男人「像女人一樣被進入」時,這被視為「類別的混亂」,它奪去了該名男子的尊嚴,使其降格為次等的女性地位。

因此,禁令的核心在於維護男性的社會地位與父權秩序,而非針對個人的愛。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利未記從未提及女同性戀——因為女性在當時的權力架構中並不具備需要被維護的「尊嚴地位」,女性之間的行為並不構成「地位的降格」。

3. 詮釋的一致性挑戰

李教授提出了一個尖銳的問題:如果教會堅持利未記對男男行為的禁令是永恆不變的道德律,那麼為什麼我們不再堅持「不吃豬肉」、「不吃海鮮」、「不穿混紡衣服」?

絕大多數基督徒認為,基督已經成全了律法,我們不再受這些儀式性、界限性的條例約束。然而,唯獨在同性議題上,許多人卻選擇性地將這條原本屬於「祭司界限」的規定拉出來,賦予其普世道德的絕對權威。這種「任意性的選擇」(Proof-texting)在神學上是缺乏一致性的,甚至是在利用聖經來遮掩我們自身的文化偏見。


(四) 基比亞的平行故事——暴力作為真正的罪魁

為了進一步證明「性別」並非舊約關注的焦點,我們可以觀察士師記 19 章中基比亞的故事。這個故事在結構上與所多瑪故事幾乎完全平行,但結局更為血腥。

當基比亞的匪徒包圍房屋,要求「認識」外來的利未人時,老人為了保護客人,甚至願意獻出自己的處女女兒。最終,利未人將自己的妾交出去,導致女子被輪姦至死並分屍。

李教授與 Ellens 都指出:

  1. 受害者的可互換性:暴徒最初想要男客,但最後卻對女性施加了致命的暴力。這顯示對於經文作者來說,真正的邪惡不在於「性對象的性別」,而在於「暴力、強迫與對客旅保護權的侵犯」
  2. 定罪的一致性:聖經對這兩起事件的定罪是完全一致的——它們都是對社會公義、憐憫與基本人權的踐踏。如果我們只盯著所多瑪故事中的性別,卻無視基比亞故事中相同的暴力邏輯,我們就完全錯失了聖經真正的道德核心:反對壓迫與強權

(五) 當代神學的反思——從教條走向憐憫

當我們還原了文本真相後,該如何將這些古代話語應用於現代?我們不能簡單地將三千年前的祭司條例直接搬到今天多元的社會背景中。

1. 尊重科學與真理的啟示

Ellens 主張,我們必須尊重科學與理性的啟示。上帝不僅透過聖經說話,也透過自然、科學與人的理性啟發我們。古代作者將所有非主流行為視為惡意的選擇,那是受限於當時的知識水平。當我們今天擁有了更豐富的生物學與心理學知識時,固守古代因文化恐懼而產生的教條,實際上是在「壓制真理」。

2. 聖潔的實質:分別出來做什麼?

「聖潔」的意思是「分別」。在古代,這表現為不吃某些食物、不穿某種衣服以區別於異教徒。在現代,基督徒的「分別」應該體現在哪裡?

李教授提醒我們,如果我們用經文作為武器去羞辱、排斥那些天生具有不同性傾向的人,我們是在實踐「聖潔」,還是在重複「所多瑪的傲慢」?基督徒的「分別」難道不應該體現在比世人更有愛心、更能接納邊緣群體、更能實踐社會公義嗎?

3. 以耶穌為解經的鑰匙

耶穌在世時,多次挑戰那些只看重律法字句而忽略「憐憫與公義」的法利賽人。他提醒我們:「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同樣地,律法的存在是為了服務於「愛上帝」與「愛鄰舍」的大主題。

如果舊約聖經對同性行為的罕見論述,其核心是反對「偶像崇拜」、「性暴力」與「維護不平等的性別權力架構」,那麼我們今天將其應用在穩定、忠誠且充滿愛的同性伴侶身上,就是一種嚴重的「經文誤用」。


結語:在激進之愛中重塑信仰

總結舊約聖經對同性議題的討論,我們可以得出以下三個關鍵結論:

  1. 語言上:聖經並無指涉現代意義下的「性傾向」概念,且中文翻譯上的貶義(如「苟合」)嚴重誤導了信徒,植入了先入為主的偏見。
  2. 敘事上:所多瑪與基比亞的故事,其真正的罪惡在於「拒絕客旅」、「集體暴力」與「心驕氣傲」,而非針對同性之間的自願愛戀。
  3. 法典上:利未記的禁令屬於特定時代的「文化邊界」條例,旨在區隔異教祭儀並維護古代男性的地位秩序。

聖經並非一個單聲道的講者,它運用多重聲音為我們講述著關於信仰與生命的感悟。正如李教授所言,我們不能對上帝在今天的人身上所展現新的愛情體會視而不見。

當我們放下了偏見的眼鏡,我們會看見一個更開闊、更具包容性的上帝,祂的愛不僅限於主流群體,也同樣照耀在那些曾在邊緣跳舞的人們身上。這才是一部真正能為人類性慾帶來「好消息」的聖經。


下期預告:保羅的「親男色」究竟在罵誰?

結束了對舊約律法與敘事的拆解,許多信徒會轉向新約聖經,認為保羅在羅馬書與哥林多前書中的言論是不可撼動的終極判決。保羅筆下的 arsenokoitai(親男色)與 malakoi(作孌童)到底是什麼意思?他是在指責現代的同性伴侶,還是在批判羅馬帝國中腐敗的性剝削制度?下一篇文章,我們將轉向新約,繼續這場跨越千年的詮釋革命。

參考書目 / Bibliography

中文文獻

李熾昌。〈從聖經詮釋到同性戀課題之討論〉。載於《跨越圍牆,接納差異:性傾向歧視立法對基督徒的挑戰》。香港:香港基督徒學會,2006。

英文文獻

Ellens, J. Harold. Sex in the Bible: A New Consideration. Westport, CT: Praeger Publishers, 2006.